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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常見問題

成功透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聘用勞工,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僱用每一名輸入勞工所須繳付的徵款數額為港幣400 元乘以標準合約內指明的月數(以不超過24 個月為限)計算。 僱主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事務處繳交上述徵款。

相關連結:香港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僱主須負責輸入外勞爲履行合約來港及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時離港的旅費,以及其申請入境簽證和其後申請延期居留的費用及體檢費。

相關連結:香港勞工處:輸入勞工須知
我們溫馨提醒: 勞工的體檢,除了是惠及勞工本身,以及其他員工的健康保障,也是維持客戶信心和管控營運責任風險的重要把關,建議必須及早進行。
可以,僱主必須在僱傭合約訂明有關的各個工作地點,唯不能多於3個地點。
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份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在指定的工作地點擔任指定的職位並執行指定的職務。
一般而言,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符合「標準僱傭合約」附表所訂標準的居所,並須在任何時間均維持有關標準。如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可選擇在香港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在內地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或讓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由僱主安排的內地居所亦須符合「標準僱傭合約」附表所訂標準。

相關連結:香港勞工處:輸入勞工須知
如輸入外勞在僱傭合約指明的受僱期內生病、因工或是非因工作引致的意外而受傷,僱主須爲其提供免費醫療。

相關連結:香港勞工處:輸入勞工須知
收費標準:公眾收費 - 符合資格人士
不論輸入外勞或本地員工,僱主可以因應業務情況而提供福利,唯必須符合《僱傭條例》。

相關連結:香港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持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逗留不多於13個月(首次簽證是否多於13個月)的人士,或在香港逗留,而且有參加某個在香港以外設立的:公積金計劃;或退休金計劃;或退休計劃或離職金計劃的僱員,才可以不受強積金制涵蓋。然而,如其後簽證續期,便須從第14個月起算60天,為供強基金供款。

相關連結: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最少為7天,試用期不適用。
合約如被提前終止,輸入勞工只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或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 章)第2 ( 4 ) ( a ) ( v ) 條,輸入勞工在補充勞工 優化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合資格安排內地勞工赴港的公司,可參考:
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 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

相關連結: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